Q:如果借條中未注明保證人類型,也未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的具體情形,應如何認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Q: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承擔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責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的,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不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span>
Q:“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這兩種保證方式有何區(qū)別呢?
答:①關于“一般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guī)定的權利?!?/span>
②關于“連帶責任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span>
Q:如果保證人在借條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那么作為債務的擔保人,擔保期限是多長?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